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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新形势下高校如何通过育人制度创新来提高育人效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近日读了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素质导师制理论与实践》一书,并到作者所在学校——武昌理工学院调研,感觉“素质导师制”是对我国高校育人制度的一种新探索,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品德,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
首先,武昌理工学院在实践基础上创造性地提炼了一种新型育人制度的新名称——“素质导师制”。
“素质导师制”是众多育人制度中的一种新表达、新称谓。这一称谓的问世及其较丰富的内涵,表明我国高校在探索和发展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创造出了一种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育人制度,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素质教育在高校的全面落实具有创新意义。同时,他们还赋予了实施素质导师制的育人队伍一种崭新的称谓——素质导师。这一称谓及其职责定位表明,在我国高校素质教育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支专司育人职责的新队伍,这对高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明确了素质导师制的育人目标定位。
他们将素质导师制定义为:“素质导师制是以素质导师为主体,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素质为目的,以观念、品德等非专业素质为重点的新型育人制度。”这表明,素质导师制的性质定位是“新型育人制度”,而非单一的学生管理制度。这一定位表明素质导师制以“育人”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其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观念、品德等非专业素质教育。高校素质教育的内容很多,可概括为专业素质教育、非专业素质教育、创新素质教育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教育虽然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不可能绝然分开,但施职人员可各有侧重。在现行教育模式中,对学生的专业素质教育、创新素质教育有专业教师司职,虽然他们也要育人,但其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而对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教育或者说“育人”却没有专职队伍负责。素质导师的诞生弥补了这一缺陷,其职责就是专职对学生进行非专业素质方面的教育,重点是先进的世界观、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敬业精神、拼搏精神等观念素质教育;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顽强的意志、健康的心理等品格素质教育;较强的适应能力、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能力素质教育。这一目标定位表明了素质导师制适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突出了对学生的育人功能,也表明了素质导师制具备了作为一种制度的“目标性”特征。
其三,倡导素质导师队伍实现专职化、专业化和专家化。
实施素质导师制必须首先建立一支高质量的素质导师队伍。他们认为建立一种专职化、专业化和专家化的素质导师队伍是素质导师制区别于其他育人制度的重要标志。“专职化”指规定素质导师是一支专门从事非专业素质教育的育人队伍。被聘任的素质导师不再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专职从事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教育,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这就有效解决了现行高校素质教育中专业教师主责对学生的专业素质教育,而非专业素质教育没有专职教师施责的“跛脚”问题;“专业化”就是要求素质导师将对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教育作为一种专业;“专家化”是倡导素质导师长期从事这项事业,要求素质导师潜心研究成功素质教育的特点、规律、原则和方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成为素质教育的专家。这一队伍建设要求为素质导师队伍搭建了稳定与发展的“事业平台”。同时也体现了素质导师制作为一种制度的“主体性”特征。
其四,规范了素质导师的非专业素质教育职能。
该校将素质导师界定为:“素质导师是以‘六导六督’为基本职能,专职从事非专业素质教育的教师。”这一界定阐发的内涵除表明素质导师的身份是教师,具有与教师同等的地位并享受同等待遇外,规范地确定了素质导师的基本职能是“六导六督”。“六导”即人生引导、品德教导、心理疏导、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六督”,即督促学生掌握“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实现“三要”(要内化、要践行、要创新);“三习”(预习、复习、练习); “三问”(敢问、勤问、会问);“三多”(多读书、多实践、多交流);“三省”(内省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文明行为)。 这些职能既表明素质导师制在对学生进行非专业素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体系,又表明素质导师制已具备了作为一种制度的“规范性”特征。
其五,建构了素质导师制实施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是在素质导师与学校关系层面,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对素质导师的领导和教育,强化了党委对素质导师制的政治核心和方向引领作用;通过全校素质导师制的顶层设计、以及教务、学工系统的联席会议等,加强了学校行政对素质导师制的宏观管理;通过建立非专业素质教育学院、开展素质导师培训、开设非专业素质教育特色课程等,加强对素质导师制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二是在素质导师与二级学院关系层面,通过定期召开实施素质导师制的工作会议、具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对素质导师的工作考核等等,形成二级学院党政对素质导师的具体工作组织管理机制;通过素质导师与班级相关专业教师的联系制度等,形成了专业教师与素质导师协同育人的机制。三是在素质导师与学生组织关系层面,通过建立素质导师与学生干部组织、学生班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家长组织的联系制度,形成一种素质教育的整体联动机制。这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表明了素质导师制已具备了作为一种制度的“系统性”和“程序性”特征。
其六,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有关素质导师方面的具体制度体系。
一是素质导师准入与退出制度。包括素质导师选配聘用制度(素质导师的素质要求和选配标准)、素质导师选拔制度(选拔程序)、素质导师退出制度(退出标准、流程)等;二是素质导师培训制度。包括素质导师岗前培训制度、素质导师在岗培训制度等;三是素质导师职称晋升制度。包括素质导师职称晋升路径、素质导师职称晋升指标体系、素质导师职称破格晋升的规定等;四是素质导师考核与奖惩制度。包括素质导师考核目标、素质导师考核周期、素质导师考核指标体系、素质导师考核奖惩制度等;五是素质导师管理制,包括素质导师弹性工作制度、素质导师薪酬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对素质导师的自身素质要求的落实,规范了素质导师的引进、选拔与培养过程,强化了对素质导师的管理特别是绩效考核,进而表明了素质导师制作为一种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性”特点以及对素质导师工作的引领、激励、鞭策、督促作用,为素质教育育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立德树人有赖于教育模式和制度创新来加以贯彻落实。素质导师制是在我国高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背景下的一种育人制度新探索,其实际成效已在该校的办学实践及该书的“实践效果”部分给出了若干证明。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有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素质导师制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高校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深入,素质导师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将会进一步显现。(作者:程斯辉武汉大学中国教育家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于《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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